|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寄生虫学会是学术性群众团体。上海市寄生虫学会承认上海市科学技术学会章程,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按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 学会遵循四项基本原则,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交流。学会团结全市寄生虫学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提高全市寄生虫学科技事业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上海、推动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识课题的讨论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迷信,反对伪科学;
三、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四、 积极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六、 开展对学会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七、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专业培训,宣传普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根据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批准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并有4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毕业水平并有8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市科技工作者。
二、 团体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教学、生产、防疫、医疗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 荣誉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享有国际声誉并对我友好,愿意与学会交流、联系、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有学会理事会推荐并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
2、 热爱学会,热心并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6、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7、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8、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4、 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确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计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 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 制定、修改会章;
六、 决定学会的终止。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经充分酝酿、协商,在会员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一、 凡具有高级职称年逾70岁、中级以下职称年龄超过65岁的科技人员;
二、 退居二线和退休的党政干部;
三、 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三、 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 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五、 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六、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条 理事会由16人组成,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及副秘书长2人。理事长一般不得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集体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学会活动需要,设立学术组、科普宣传组及科技开发组。分别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会挂靠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设办公室,由挂靠单位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学会兼职人员,在理事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 学会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领导,其办事机构兼职人员的党务、人事、行政等关系隶属于挂靠单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会费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学会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财务制度,委托挂靠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财务处代管,学会设独立帐号,并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学会审计及学会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本学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一、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的报告,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人数通过。
二、 有理事会推荐成立终止清理小组,对本学会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审计事务所出具债务完结证报告,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终止文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订,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十名会员联合提出修改建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同,可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讨论,经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准予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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