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确认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为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主管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会应依据自己章程的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议,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条 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会在理事会换届前,一般应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或注册,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会员 中民主推选会员代表,代表比例一般为会员总数的5—30%之间。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人数的80%应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推荐,20%的理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协商推荐。
第六条 理事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不得以通讯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最少由7名理事组成,但规模不宜过大,学会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其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学会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其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确因工作需要扩大理事会规模的,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批准同意。
第八条 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学会,可设置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2/3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人选应从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中产生,并考虑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代表性。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换届时55周岁以下(含55岁)的中青年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3。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3。
第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时,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一)换届时年逾70周岁的; (二)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 (三)已调往市外的; (四)出国在外,且较长时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一般应由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等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并在章程中载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后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拟任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的年龄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后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拟任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属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应按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委办[1999]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属军队人员的,应按民政部“转发《关于军队内部成立团体和军队人员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社函[1991]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前,当届学会理事会必须认真做好换届筹备工作: (一)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办事机构(办公室、秘书处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拟订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计划,包括理事人数、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理事候选人条件、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计划进度安排等,并及时与上海市科协学术部会商。 (二)由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本届理事会会议,成立由学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或决定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承担该项工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通过学会理事会换届方案,并报上海市科协,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操作。 (三)换届方案经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后,学会应认真进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具体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将理事候选人推选情况(包括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推荐情况和本届理事会协商推荐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原任学会职务),以及拟任正副理事长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和常务理事候选人(符合常务理事会设置条件的)情况等,及时报上海市科协,经审核同意后,到上海市科协学术部领取上海市科协统一印制的“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后报上海市科协。 (四)在推选理事候选人的同时,学会应委托合法的市级审计机构(也可由上海市科协协助推荐)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民政局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学会章程,起草修改章程的说明等。上述材料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市科协。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由学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学会财务报告、学会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学会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报告和学会理事会选举办法等,并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会理事会。参加选举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选举方始有效;理事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新一届学会理事会的选举必须当场发票、收票、开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 (二)新一届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符合常务理事会设置条件的)。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若干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结束后,须将下列材料报上海市科协: (一)关于上海市x x x学会第x x 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请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情况、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的情况,大会议程、出席人数、选举情况、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等等);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投票结果(每位人员的得票数);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会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上述有关材料经上海市科协批准同意后,学会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经上海市科协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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