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费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我会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 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代替。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 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学会组织专家初评后,上报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2、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经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卫生部公布。(中华预防医学会项目)
(二)II类学分: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园地项目。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试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试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参加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期刊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授予学分,全年不得超过12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发放由我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成绩结果、签章等,学分证书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二)各单位应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按时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技术人员聘任,职称评定、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