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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科室:科教处    发布作者:寄生虫病所    点击次数:737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在学研究生管理,保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疾控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疾控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中国疾控中心的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中国疾控中心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三) 国家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按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中国疾控中心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中心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及证明,按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书面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获准后方可延迟报到。请假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自开学之日计算)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中国疾控中心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检查。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由中心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被录取者、在报考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实清楚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经中国疾病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等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离、返校。

第十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要根据课程设置和研究生数量等情况,制定教学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缺课及旷课处理办法按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课题研究)有关的各类出国(出境)活动,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外方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期归国后,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并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一个月未返回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因私出境,只能利用假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出具医院证明,请病假连续一周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一周以上须由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连续三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三天以上须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每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须按休学处理。

请假期满,请假研究生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出国、出境);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自开学之日两周内不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根据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选修课程要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未办理退课手续者,按旷课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课程安排遇有时间重叠时,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选修课程须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自修缺课内容,在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必修课70分为及格,选修课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研究生根据专业需要在外单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经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学分)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本人成绩。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及格按70分记;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及格按60分记。重修(或重考)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

重修、重考的研究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于开学一周内到教学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重修、重考或缓考的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或考核,须在下一学年完成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旷考、缓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经全程考勤,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总数三分之一者;经抽查考勤,有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第二年重修。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教学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仍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的成绩计为零分,并列入该课程总成绩的综合评定。旷考研究生认知错误后,由本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考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见第五十条)。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之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

 

 

第四节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与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硕士二年、博士三年)。

第二十条  全日制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一般不予延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按结业处理。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超过四年者,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节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确认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有效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出休学通知,送达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算起。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内书面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和原就医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工作)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因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者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的活动内容或必要的证明等材料,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研究生可复学报到注册,同时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逾期两周或以上未办理复学手续,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第三十条处理。

(三)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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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7-27 11: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