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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处关于下发《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保处关于下发《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科室:信息中心    发布作者:shen    

2007912,在所办公会议上,人保处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下发各处室,并进行了解读,希各处室组织学习传达,并按照规定执行,原《寄生虫病所关于在岗职工教育培训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

 

                               人保处

     2007.9.12

 

 

附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中国疾控中心在职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规范职工在职学习和培训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原则

    中心及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选派在岗职工参加以提高岗位技能为主的各类教育和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岗位培训(岗前、在职培训):指提高在岗职工岗位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进行的培训。

    ()继续教育:指按国家规定开展的有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各种有学分要求的教育培训。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国家批准开展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育培训。包括在职人员同等学历、学位申请或在原学历基础上继续深造等。

  三、报名申请

    ()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职工报名申请参加中国疾控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1.申报条件:应在中国疾控中心工作满三年以上,并连续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职职工,申报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对口,并符合学历、学位教育报名条件者,报名人可向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要求: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每年单位在岗职工15%以下的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中心机关十人以上处室每年可批准一人,十人以下处室原则上每两年可批准一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优先报考中国疾控中心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及中国疾控中心推荐的院校及学科。未经批准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在本暂行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四、学习费用支付

    ()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中国疾控中心开展的各项岗位培训费用,由各单位事业费统一支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根据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收费报销规定执行。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1.在岗职工参加的各种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报名时应明确学费支付渠道,不论学费是按学年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均先由本人垫付,自2 0 078月以后入学,待学习结束后取得硕士及以下相应学历、学位后,再由所在单位根据经费情况一次性按以下学费比例报销:

    (1)学费在5000元及以下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报销80%;

    (2)学费在500110000元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报销70%,最低报销4 0 00元;

    (3)学费在1 0 0012 0000元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报销6 0%,最低报销7 0 0 0元;

    (4)学费在2 000 0元以上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最多报1 2 00 0元。

    (5)参加中国疾控中心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在20000元以上,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支付1 0 0 0 0元学费,剩余经费由单位视情况解决。

    2.报销时应出具本人在岗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3.在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与中国疾控中心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者,学费自理,其它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工在岗学习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有关培训,并已由所在单位支付学费者,本人需继续为中国疾控中心服务五年后,方可提出工作调动申请,否则须向单位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培训费后(每年按单位支付学费的2 0%交纳),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其它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复习假和有关待遇

    ()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在职职工入学考试前,本部门领导凭本人准考证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准予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复习假,在复习假期间,只发本人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

    ()以上复习假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由本人申请使用本年度职工干休假。

    ()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发放本人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有关规定作废。

 

文章录入:shen    责任编辑:shen    发布时间:2014-01-14 10:39:00